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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总收入:计算高新总收入时,股票收入应按收回本金还是卖出总额确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客户开立股票账户,财务仅有交易流水,且其中包含融资融券资金,无法区分具体来源,客户亦无法提供其他资料。根据现有资料,银行回单显示收回本金2000万元,交易流水显示卖出股票2亿余元,账户剩余收益1200万元,其余信息无法辨认。财务账务处理为:收回本金2000万元,确认收益1200万元。在计算高新总收入时,股票买卖收入应按2000万元还是2亿元确认?


答: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认定条件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2. 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三)转让财产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二、依法按核定……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据此,转让股票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转让财产收入,应按取得收入总额计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总收入,即问题中的2亿股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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