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集团公司将合并范围内的B公司转让,转让价格2200万元形成投资收益,预计第二季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余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一年内未付款,则无条件将股权转回。问题1:若现在确认投资收益并缴税,一年内因未付款导致股权转回,能否确认投资损失并申请退回已缴税款?问题2:若一年内未收回股权转让款导致股权回购,2027年能否确认2200万元投资亏损并抵减以后年度税前利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据此,如果满足“协议生效+已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就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问题1、2:股权再次转回属于一项新的股权转让交易,A集团公司账上重新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按照转回时的协议价格确定,在这一步只是重新持有了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发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