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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面向境外个人销售APP会员的软件服务,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或零税率?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我公司面向全球投放并销售APP会员,研发和投放均在中国境内,在境外实现收入。该业务属于软件服务,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或零税率政策?


答:1、根据《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等。


据此,需结合APP提供服务的功能(如SaaS模式-在线使用模式是用户付费后在云端使用软件功能,不下载所有权,此类属于软件服务;如提供会员订阅是用户付费解锁APPA内的高级功能或内容,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判断最适合的编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无形资产:

5)软件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根据以上两个政策规定的服务对象是“境外单位”不包括个人,据此,不适用免征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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