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购买京东E卡用于赠送客户,取得的预付卡发票为“不征税”普通发票,该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多地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据此,A公司购买京东E卡的支出,不能在购卡时仅凭“不征税”普通发票直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放给客户且能够证明所有权已转移时,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