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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仅凭进口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入账是否合规?存在何种税务风险?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情形一:我单位购进进口设备,中标单位为境内企业(位于自贸区),投标条件为DDP、人民币报价。中标后,我单位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将付款打入中标单位离岸账户,由中标单位清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后送货至我单位,中标单位向外贸公司开具境外形式发票入账。

情形二:我单位购进进口设备,中标单位为境内企业,投标条件为DDP、人民币报价。中标后,我单位委托外贸公司签订外贸合同,中标方委托其香港公司签订外贸合同,我单位将付款打入香港公司账户,香港公司清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外贸公司)后由中标方送货至我单位,香港公司向外贸公司开具境外形式发票入账。

请问:我单位仅凭进口报关单加上述形式发票入账是否可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第四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代理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由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代理合同和进出口合同的条款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合同、有关单证的以下项目(栏目),均必须为代理人:

(一)进出口合同:对外签约人;

(二)进出口许可证:进口商或出口商;

(三)进口证明或登记表: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四)海关报关单:经营单位;

(五)结汇、购付汇及核销单证: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

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据此,上述两种情形完整的入账依据应为:招投标相关资料、委托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海关报关单、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付款水单、外商开具的形式发票、外商与香港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二种情况需要)。

以上入账依据需注意的事项: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要有委托方的名称、外商开具的形式发票尽量备注写明委托方的名称。

因此,仅凭进口报关单加符合要求的形式发票入账不够充分,尽量留足所有过程资料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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