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于2019年改制完成,当时未按照资产评估价值与改制批复进行账务处理。现拟借产权变更登记之机进行差错更正,改制时点应确认资本公积4900余万元,故需调增资本公积。但因期间曾进行利润分配,导致差错更正时点的未分配利润不足(缺口1000余万元),按规定应由出资单位补足,但实际操作难以实现。经与出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建议将不足部分挂资本公积负值。请问该建议是否合规?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六十六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一十条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
一、关于以公积金弥补亏损问题
(一)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以本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不早于2024年度)个别财务会计报表为依据,以期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下列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为限弥补亏损:
1.接受用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接受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方式,或者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捐赠方式进行的资本性投入。
上述行为增加的公司资本公积金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取得权属方同意的除外。属于附带条件导致增加的资本公积金数额可能出现变动的,需待数额固定后才能弥补亏损。
(二)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制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说明亏损的情况、弥补亏损的原因以及拟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来源、金额和方式等,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以下简称股东会)审议。股东依法质询、表决。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公司不得以公积金弥补亏损。
(三)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公司债权人对其债务风险合理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适用本条要求。
(四)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时,在财务报表附注的“未分配利润”项下单独披露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
(五)2024年7月1日《公司法》施行以来,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调整至满足本通知要求。
据此:公司应将在由可分配的利润的情况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因前期差错更正导致据以进行分配的利润减少而造成超额分配的情况,应要求股东退回超额分配的利润。目前能查到上市公司存在因超额分配利润的三种方式:1、股东退回;2、用以后期间的利润进行弥补此部分超额分配;3、以现金分红抵付前期超额分配利润。鉴于此,需要根据客户的性质,如为国有企业,需要根据上级单位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则跟改制时点造成的差错一并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计入相应的未分配利润,待以后期间有盈余时弥补这部分亏损。或者,改制形成的这部分4900万的资本公积,个人认为符合《财资〔2025〕101号》可以用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情形,可以根据101号文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进行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从而使未分配利润变为0,同时减少资本公积。若选择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方案需要谨慎论证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