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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计提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如何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前期已计提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分别如何处理?

答: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

四、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以下三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

1.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周转金以及用这两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设施;

2.企业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

3.企业结余的工会经费以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以下称三部分财产)

八、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完毕,外商撤出股权,中方投资者对分得的剩余财产,应根据不同的性质、形态和中方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其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三部分财产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改由中方投资者继续经营的,三部分财产继续留给企业使用,其中,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及用这项基金购建的各项财产并入公益金;结余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并入应付职工福利费;结余的住房周转金及用这项资金购建的财产,并入住房周转金;结余的工会经费及用工会经费购建的财产转入新企业的工会帐户中。(2)企业解散时,中方投资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其中一家或两家拟撤出股权,三部分财产应主要留在中方职工所在的企业按规定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中方投资者协商确定。(3)外资企业终止,三部分财产交给接收单位按规定使用。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

二 、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

三 、关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处理问题

(一)适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使用。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提取时确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程序使用。清算时,除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应作为负债管理的之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2号)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2025年1月1日后计提的应予冲回。

据此:(1)对储备基金应转为法定公积金使用;(2)企业发展基金应转为任意盈余公积管理使用;(3)对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若有明确的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的,作为负债管理,根据明确的用途看如何处理;若没有明确的用途,应作为公益金,继续留在企业使用,建议转入任意公积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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