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主营汽车推广服务,推广过程中产生预付京东卡。上游客户将京东卡及对应的偶然所得个税以收入形式结算给我公司。京东卡用于提供给试驾客户或4S店销售员,现进行偶然所得申报,个税由本公司承担。请问产生的京东卡及个税能否计入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公司为试驾客户或4S店销售员承担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属于代他人缴纳的税款,并非公司自身的税款,与公司取得收入无直接关联,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据此,赠送的京东卡可以列支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依据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代他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