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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暂估部分原值产生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包含部分暂估在建工程的全部资产转入固定资产,并每年按全额计提折旧。后因暂估部分一直未能取得发票,也未付款,故冲销了固定资产原值。请问之前暂估部分原值产生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据此,之前暂估部分原值产生的折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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