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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餐饮公司支付境外咨询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作为费用列支?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我公司拟与境外咨询公司签订合同,服务内容为海外餐饮项目在境外投资拓店的可行性咨询;咨询发生在境外,若报告可行,拓展业务在境外;受托方注册在境外且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发票内容为海外投资咨询费,金额4万美元。未来海外市场大概率采用加盟、代运营费和技术支持服务形式。请问:(1)境内餐饮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2)该费用能否作为费用列支?


答:1、(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据此,境内餐饮公司向境外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属于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据此,境内餐饮公司向境外咨询公司支付咨询费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境内餐饮公司可以作为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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