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目录:一、稳外贸税收政策;二、稳外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