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国家规定之外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
(署岸发〔2016〕165号),(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财库〔2019〕5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予以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生效日期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清理,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