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铁路建设,现就投资者取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有关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各级工会原则上应于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全额返还符合条件的工会组织缴交的工会经费。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现将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2027年12月31日前,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深圳市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修改)、《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财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