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6〕2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对广东省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税收征管,现就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有关执行事项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事项进行公告,本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