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将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上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本通知附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专项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近期发放2023年棉花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配额(以下简称“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现将配额数量、申请条件等有关事项公布
自2023年7月起,本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389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3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