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上海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国家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3年。
9类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