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5月31日废止。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本公告自2023年6月4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2021年第8号发布)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下发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辖区内法院相关人员对《案由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到人,尤其是从事立案登记和司法统计的人员。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