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本规程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2017年5月10日执行的《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同时作废。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止。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同时废止。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