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其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不允许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被投资方支付对赌协议利润补偿,计入“利润分配”;投资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投资签订对赌协议,投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回购价超出投资成本的溢价作为投资收益。
企业投资民营医院,若民营医院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净资产,投资方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否则,直接捐赠医院,计入“营业外支出”,但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