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员工为境外单位服务取得款项,应确认收入,按“人力资源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免征增值税。派遣员工工资及相关费用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核算。
在境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款,另有规定除外,
转让公司公众号、订阅号,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优惠政策。
非分支机构在异地生产,不销售(即:不开票或收款),在异地不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在境外向境内提供写作劳务,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其他现代服务”6%代扣代缴增值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无论是否有证,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无产权除外)和企业所得税。
“买赠”行为,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计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原始股成本价,可按《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进行确认。
股权转让给上述列举的直系亲属,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股东(合伙企业)股权激励,员工间接取得股权激励,不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