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支付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违约金,允许税前扣除;对不符合常规和非正常的违约金,不予税前扣除。
建筑企业施工中死亡赔偿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总包与分包企业共同负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通过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可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税前扣除。
企业取得征税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对不征税的政府补助,计提的折旧不于税前扣除。
乙公司购买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丙公司2021年8月使用分立房产,应于2021年9月起计提折旧;甲公司自2021年9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公司租赁个人的车牌号买车,发票为个人抬头,企业持有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计提的折旧与企业银行账户支付的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购入招财摆件(艺术品)在转让或处置时,允许税前扣除。
母公司支付非本公司(子公司)股权激励费用,不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