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不存在经营所得重复减除六万元。
支付个人中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
企业给员工报销学历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职称学习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无论何种名义,企业支付工人工资,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节日慰问以及少数人优秀奖励,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居民个人从香港取得的管理层工资和分红,应在境内计缴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工资和分红所得,合并到境内工资和分红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按规定限额抵免。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包括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来源于境外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向个人提供交通服务,个人取得价格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